辽宁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疫木采伐的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疫木流失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