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以及松材线虫病发生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松材线虫病疫区、疫点及其毗邻地区的联防联治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

发生跨行政区域的松材线虫病疫情时,毗邻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健全灾(疫)情监测、信息通报和定期会商制度,及时开展除治工作。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