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章 除治第三十五条有效松科植物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开展松材线虫病媒介昆虫防治,有效降低虫口密度,减少松材线虫病自然传播几率。从事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的企业应当在每年冬春媒介昆虫非羽化期内完成对疫木加工和加工剩余物的集中除害处理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