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章 除治第三十二条有效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实行属地人民政府负责制。发生暴发性、危险性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采取科学除治措施,减少灾害损失,控制灾(疫)情扩散蔓延。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灾害调查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灾害反复或者发生次生灾害。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