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产地检疫合格的,由林业防治检疫机构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调运检疫合格的,由林业防治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已经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可以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按照同一运输工具一证核发。
从境外进口的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再次调运出省时,存放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可以凭原检疫单证换发植物检疫证书,不再实施检疫;存放时间超过一个月,或者虽未超过一个月但存放地疫情比较严重、可能染疫的,应当实施检疫。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