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检疫(以下简称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包括:

(一)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二)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

(三)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