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名单和本省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情况,确定和调整本省的补充名单,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