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一条有效有关单位及林业经营者、管理者发现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时,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派人调查核实并处理。对新发现的检疫性、暴发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查明情况,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并逐级报省和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漏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