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二条有效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制度,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信息包括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种类、发生期、发生量、发生范围、危害程度、处置建议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的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和灾情信息。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