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旅游促进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五十二条有效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对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建立信用档案,并对信用信息进行管理。文化和旅游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旅游经营者信用评价机制,依法组织开展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