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对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建立信用档案,并对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文化和旅游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旅游经营者信用评价机制,依法组织开展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