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本市实行景区、宾馆饭店、旅行社、旅游民宿质量标准等级评定制度,对提出评定申请的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评定并公布。

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景区、宾馆饭店、旅行社、旅游民宿,其提供的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对已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单位,应当定期复核并公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