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本市鼓励利用具有天津特色的红色文化、历史文化、工业文化、商业文化、民俗文化、长城文化、运河文化等研学素材,创新开发研学旅游产品,开展研学旅游。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