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在街道辖区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联系人大代表,听取和反映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人大代表解决执行代表职务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三)服务和组织区人大代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开展调研、考察等活动;
(四)服务和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联系选民和群众活动,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五)为区人大代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活动提供服务保障,协助代表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开展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工作、人大代表履职的宣传;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