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人大街道工委召开工委会议或者组织人大代表开展活动,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负责人、街道办事处和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负责人、辖区群众代表列席或者参加。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