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定期召开工委会议。工委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出席。

人大街道工委年度工作计划、相关工作报告以及其他重要工作事项,应当经工委会议讨论通过。工委会议讨论通过有关事项,应当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