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一条有效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定期召开工委会议。工委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出席。人大街道工委年度工作计划、相关工作报告以及其他重要工作事项,应当经工委会议讨论通过。工委会议讨论通过有关事项,应当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