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资金规模随着本级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文化遗产调查、发掘、鉴定、整理、评估、申报、保护、传承、补助、管理、利用、基地建设以及队伍的培养、培训和建设等方面。

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