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红色文化遗产的利用应当与宣传教育、红色旅游、乡村振兴相结合。将红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纳入红色旅游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开发红色旅游精品路线,打造红色精品景区和旅游品牌,在确保红色文化遗产安全和历史风貌不被破坏的前提下,合理利用红色文化遗产。

红色文化遗产的利用应当与革命历史氛围和场所精神相适应,禁止歪曲、亵渎、丑化、否定与红色文化遗产相关的人物事迹和精神文化。

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