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学校应当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文化遗产相关课程,开展文化遗产教育。

鼓励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到学校等传承场所开展传承教育活动。

依托红色文化遗产,设立爱国主义教育、中国共产党党史教育等红色教育基地,发挥红色文化遗产的教育功能。

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