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重点扶持瑶族刺绣、服饰、医药、食品、传统饰品与手工艺等具有民族文化特色的产业,打造民族文化品牌。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和指导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可以通过非遗工坊、孵化联盟、文化产品集市、文创产品展览、推介会等形式推动文化产品开发利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应当尊重民族文化传统。

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