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传统村落、编制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并通过日常监督、定期巡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保障规划的实施。

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尊重村民意愿和专家意见,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公开规划和项目的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传统村落、代表性建筑物等设置文化遗产保护标志,建立保护档案。

镇人民政府负责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的实施,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