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西京古道保护的沟通协调机制,组织编制西京古道保护规划,设置保护标志,对西京古道的驿道遗存、驿道相关设施的遗址、因驿道而兴起的村落和与驿道文化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整体保护。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