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资源进行调查并建立档案,属于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及时向社会公布。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代表性建筑、纪念设施统一设置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