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文化遗产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区域设立文化生态保护核心区,统一协调核心区内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化、城乡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依法制定文化生态保护核心区专项保护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