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慈善组织,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积极参与慈善事业。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引导慈善组织发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通过孵化培育、人员培训、公益创投、项目指导等方式,为慈善组织能力建设提供服务;
(二)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
(三)鼓励慈善组织依法兴办非营利性的医疗、教育、养老、托幼、助残、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心理健康等方面社会服务机构;
(四)简化办事流程,为慈善活动提供便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