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财政、民政、税务部门应当加大慈善捐赠税费减免政策宣传,优化办理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依法确认、及时更新具有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慈善组织公益性建设和服务项目,依法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开展慈善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抢险救灾任务的,相关保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