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慈善组织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科学控制运行成本,优化管理和监督流程。对已完成的慈善项目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自行组织开展项目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在慈善组织年度工作报告中载明,并向社会公开。

民政部门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慈善项目开展评估。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