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无障碍城市建设的规划、标准和政策时,应当征求有需求者和有关群团组织的意见。

市、区政府应当将无障碍城市建设情况纳入城市体检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体检评估和无障碍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无障碍城市建设实施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突出问题整改、调整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的依据。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