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政府应当将无障碍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编制无障碍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其他专项规划时,应当与无障碍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有效衔接。各区政府应当按照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无障碍城市建设专项规划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无障碍城市建设实施计划,按照规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