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第四章 服务无障碍第三十七条有效残疾人持残疾人证、服务犬相关证明可以携带导盲犬、导听犬、辅助犬等服务犬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残疾人携带服务犬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3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