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残疾人持残疾人证、服务犬相关证明可以携带导盲犬、导听犬、辅助犬等服务犬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残疾人携带服务犬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