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和有规章制定权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时,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根据具体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综合考虑实施主体、发生领域、行为属性、所得情况等因素和情形,在罚款限额的规定范围内,科学、合理设定不同的罚款数额及罚款数额的计算方法。

法律、法规对相似违法行为有罚款规定的,比照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