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同一行为,有规章制定权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设定与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一致的罚款。
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设定罚款后,法律、法规又对同一行为作出罚款规定的,规章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规定。
有规章制定权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设定罚款后,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又对同一行为作出罚款规定的,有关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修改与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一致的规定。
本条所称"不一致"是指与上位法规定的罚款数额不一致或者超出上位法规定的罚款幅度。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