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给予罚款处罚的行为、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规章可以在下列限额内设定罚款的数额:

(一)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为二十万元;

(二)有规章制定权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为十万元。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