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才主管部门应当将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发展规划。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机构应当会同省人才主管部门编制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发展规划,制定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培养、引进、评价和激励政策,培育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培养拔尖领军人才,引进高端人才,扶持青年人才,建设种类齐全、梯队衔接、结构合理、专业突出的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才主管部门应当将哲学社会科学优秀人才和优秀成果奖获得者,比照自然科学纳入人才分类认定目录。哲学社会科学优秀人才在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与自然科学同层次人才享有同等待遇。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