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文明创建指导机构应当将公众人文社会科学素养纳入文明创建考核评价体系。

省、设区的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公众人文社会科学素养调查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