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第四十三条有效依法封存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以及未成年人接受专门矫治教育、专门教育的记录,被行政处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不起诉的记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记录信息予以保密。保密的信息包括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案卷材料和电子档案信息。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