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第四十二条有效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未成年人在被执行监禁刑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批准监外执行、刑满释放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符合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安排其入校继续学习。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