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第四十四条有效对正在监管场所服刑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定期探视,并配合执行机关对其进行教育矫治。执行机关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探视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