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对正在监管场所服刑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定期探视,并配合执行机关对其进行教育矫治。执行机关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探视便利条件。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