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第四十一条有效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教育、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单位共同做好未成年人观察保护教育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对涉嫌犯罪但无羁押必要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可以实施符合其身心特点的观察保护措施,开展评估、考察和帮教,帮助其改正不良行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