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工作,应当将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参加公益活动、学习培训、改正不良习惯、改善人际关系等作为监督考察的重要内容。

人民检察院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人,应当开展回访帮教,对未成年人存在就学、就业、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应当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为未成年人提供帮助。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