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并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沟通联系,共同帮助其改正不良行为;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导;
(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三)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四)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五)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六)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未成年学生的不良行为构成违规违纪的,学校予以教育惩戒;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学校给予处分的,应当向未成年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说明理由,并听取其申辩。对处分不服的,未成年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撤销处分的,学校应当及时清除学生个人档案中的处分记录。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