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第二十六条有效未成年学生偷窃少量财物,或者有殴打、辱骂、恐吓、强行索要财物等学生欺凌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由学校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采取相应的管理教育措施。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