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开展法治教育。

学校可以组织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模拟法庭、参观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等活动。

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会同学校、村(居)民委员会,通过普法宣传、以案释法等方式,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高发学校、社区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教育。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