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第十七条有效教育行政部门鼓励和支持学校聘请社会工作者长期或者定期进驻学校,协助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预防犯罪教育,参与预防和处理学生欺凌行为。社会工作者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管理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