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第十五条有效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未成年学生预防犯罪教育,通过举办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介绍科学合理的教育方法,指导教职员工、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与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制度,通过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等方式,向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介绍家庭教育方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知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