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和社会组织可以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一)沉迷网络、实施校园欺凌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家庭;

(二)离异或者重组家庭、父母长期分居家庭、收养家庭、留守未成年人家庭、强制戒毒人员家庭、服刑人员家庭、残疾人家庭、曾遭受违法犯罪侵害的未成年人家庭等对家庭教育指导有特殊需求的家庭;

(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监护教育不当或者失管失教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