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人大财经委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15日前,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反馈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财政部门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5日前书面反馈处理情况。初步审查意见及其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印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