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

人大财经委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15日前,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反馈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财政部门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5日前书面反馈处理情况。

初步审查意见及其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印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