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前,按照规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提交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正式文本。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