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报告应当包括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情况,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当年预算安排的原则、依据、支出政策和重点收支项目安排情况,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完成预算拟采取的措施、工作重点,以及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等内容。

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应当重点说明上一年度政府债券发行、资金使用和偿还、债务风险、债务余额限额等情况,本年度举借债务的主要用途、偿债计划等情况。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